大辩论!疫情导致违约究竟如何解?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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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笔者在“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公众号发文《新型肺炎疫情算不可抗力么?延期还贷能免责吗?》随后看到网络上又有多家公众号发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法询金融下辖另一公众号“法询金融固收组”也发布了法询公众号热心读者陈来喜的文章《当前疫情与债务预期关系有多大?解决思路是什么?》,纵观各方的观点,已形成三派,不可抗力派、情势变更派、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同时适用派,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方观点均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最高院也未出台过明晰的司法解释,大家从现存的相关法条结合民法理论及部分现实案例推导出各自的观点,各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没有绝对优势压倒其他观点,这一问题在17年前非典时没有明确解决,17年后重新面对时却不能不引起重视,现今我国经济规模已非2003年时可比,仅金融领域面临疫情的违约风险就极为庞大,依靠银保监会、人行等监管机构的行政文件,依靠各金融机构响应号召主动免除部分追责权力,覆盖人群都太少,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问题。
笔者特此修改前文,将各派观点一一呈现,欢迎各方有识之士积极参与这场大辩论,提出您的主张和观点,希望汇聚民间声音引起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关注,推动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这应该是我们对抗击疫情可以做出的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贡献。
一、疫情可能引发的主要违约类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将延长到2月2日;但部分地区在此基础上还将有所延长,如上海、苏州、杭州均要求企业开工日期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许多企业被迫停工,对市场造成第一时间的影响就是可能会出现技术型违约事件。
技术型违约尚未有明确定义,但目前将因资金归集失误、系统操作失误、大额支付系统关闭等导致兑付资金未及时划付至托管机构而发生的违约统称为技术型违约,一般会在下一交易日或者几个交易日之内马上兑付。
按照国务院的国定假日安排,原本的1月31日应为交易日,在国务院调整假期安排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将1月31日调整为非交易非交收日,证券市场延期到2月3日开市,债券质押式回购有关资金交收日顺延至2月3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尚未发布公告,但预期会与中证结算公司的安排相一致,将有关债券兑付事宜延期到2月3日进行;原定于1月31日兑付的资金进行顺延,如能在2月3日兑付则不存在违约。
但是,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由于部分地区延长假期或人员流动受限,在2月3日至10日期间,各公司由于资金归集不顺而可能导致的债券与贷款的技术型违约。
尽管银保监会在27日凌晨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银保监10号文),其中虽然提到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但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也仅限于“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普通债务不在其列。而且,企业一旦出现技术性违约,那么后续的融资难度与成本都会攀升。
在如今的状态下,许多期限较短的债务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有所升高。这类短期债务多用于企业短期使用,以期待年后能过获得资金进行替换;但疫情来袭后多个行业的年度预期出现大幅度的改变,一批企业很有可能因此导致中长期融资失败,从而影响到短期债务的兑付。
在银保监10号文中,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虽有政策帮忙,但银行实际能够帮助的企业仍然限于经营情况较好或国有背景的企业,若企业本身的状况已经很艰难,即使银行不抽贷、断贷、压贷,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现金流依然无法保障持续经营与按时还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及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年后大概率会出现一批短期债务违约事件。
在违约事件频发后,通常资金都会出于避险的需求,向政信业务与城投债市场集中;但是,企业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政府债务就一定安全吗?
虽然2020年的财政预算已经开始下达,政府似乎有钱了,但目前所有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都在于防控疫情,普遍调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虽然目前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99.5亿元,加上已经提前下达的503.8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已经达到了603.3亿元,但对于疫情的防控来说,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能够动用的资金大量投入到疫情防控之中。
另一方面,核查地方隐性债务的工作仍未停止,许多惯用的融资手段也不再能够持续;而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土地出让收入,依然受到房地产强监管的影响,在疫情的影响下,一季度地产企业的销售情况也非常的不理想,直接影响地产公司的拿地冲动,变相影响一季度的地方财政收入;如今各地政府是过上了名副其实的“紧日子”。
随着政府的工作节奏被打乱,可用财力明显减少,部分地方债务同样危险;许多平台公司的再融资工作受到了政府工作、假期调整、人员流动限制的多方面影响,加上预期的宽松并未出现,融资平台的现金流即将再次受到考验。
在当前的局势下,保障稳定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即使艰难,但至少2020年预算在手,地方政府应当能够保障公开市场的债务顺畅兑付,加上避险资金的聚集,城投债即将再次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至于非标债务,则有很大可能延续节前的态势,尤其是再融资较为困难的区县级平台,有可能频现各类违约事件;保住公开市场债务是最后的底线,而非标债务,有时就顾不上那么多了。
疫情就像黑天鹅,发展速度之快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如果说以上债务出现违约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救助的话,那么另一批企业则显得更为受伤,那就是和资本签下对赌协议的企业。
在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中,不乏一些成长速度较快、已经多轮融资的企业,其中一部分与投资人签下了对赌协议。但如今,这些企业的全年报表注定受到非常大的打击,不仅影响企业的估值与再融资,甚至影响IPO;这就导致他们与投资人签署的对赌协议注定失败,创始人与企业都将面临沉重的打击。
尽管疫情过去后这些行业普遍会迎来利好与反弹,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以上所有的违约中,对赌协议是弹性最小的一项,也最无法得到救助的一项,一旦失败,所有的风险只能由企业与创始人自行承担。
以上并非疫情可能导致的全部违约类型,如果疫情能够在春节后如期得到控制,那么虽然一季度经济严重受损,但后三季度仍然能够维持较好的状态;但如果疫情延续的时间更长,那么实体经济遭受的冲击可能远不止于此,更多的实体经济行业会受到更大的冲击,深层的违约将会进一步激发。
二、 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1)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关于不可抗力有几大要素: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 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和适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是否可以此免责的基础,但是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关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
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中普遍的做法,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
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综上,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首先可以从合同约定来看,例如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列出具体的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法律禁止履行有关义务、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非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或“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可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官方视为传染病或瘟疫,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有“流行病”或“瘟疫”等相关内容的可以判断为构成不可抗力。
即使是概括式约定未包括“瘟疫”等相关具体内容或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机关或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加以判断,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与之近似的非典疫情期间,法院也有很多相关的案例确认此类疫情为不可抗力,例如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取消。“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不能预见和避免,是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免除责任,但要退回定金。
(3)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以此主张免责?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还需要看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b.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证明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则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c.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机构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本次疫情是否是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因。虽然本次疫情发生了,但是其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则本次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但是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当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按照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部分还是全部免责。
d.此外还需要参考近期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的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适用。笔者对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
中国银行业协会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书做好安全防护等15条具体措施,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24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合理采取续贷、展期等其他信贷政策安排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银保监办发﹝2020﹞56号),辖内各银行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转发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沪银保监办通〔2020〕10号),要求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江苏监管局发布《关于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等工作的通知》(苏银保监办〔2020〕28号),要求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个人,合理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行业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山东银保监局制定十项措施,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做好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工作安排。
浙江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6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合理提供续贷、展期等金融支持。”
广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强化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桂银保监办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个人,合理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四川银保监局指导辖内银行保险业机构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甘肃省“一行三局”就疫情防控向全省金融系统发出倡议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可通过无还本续贷等业务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十六条措施,适度提升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餐饮、零售、农业生产等相关领域企业不抽贷、不断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外汇局安徽省分局推出四项举措,其中包括积极帮助疫情遇困机构和个人解决金融困难。要求银行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在疫情期间,银行机构要事前主动评估信贷违约风险,主动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客户沟通联系,协商还款安排,事后不得简单进行违约处理。对于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遇到暂时还款困难的机构,鼓励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的延续性;对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无法按时还款的,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于因确诊或疑似病例被隔离,或因医护人员等参与救助,导致暂时无法按时还款的,相关银行机构应为其信用修复提供支持和帮助。
情势变更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而是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派主要观点认为:
(1)因金融债务的基本特征是给付金钱,与其他以实物或服务为标的的合同的不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不存在免责可能,且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是传统债法体系中的嗣后客观不能,客观不能并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不能,而是指一般人皆不能履行,一般的种类物是不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的,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属于最具有普遍性的种类物,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2)根据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体现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精神。而规定中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则明显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则的适用情形,但因为金融债务迟延履行不属于通知中“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不能适用这一部分的不可抗力规则。
(3)与非典的情况类似,本次疫情也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金融债务违约应采取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无法自愿协商变更合同或因履行障碍发生纠纷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1)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2)根据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该通知既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也体现了不可抗力原则,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则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3)与非典情况类似,本次疫情也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按免责处理,如并未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仅仅是导致合同履行的公平基础丧失,可通过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
以上三派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且都有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将每种观点客观梳理罗列出来,供网友对比思考。
三、部分银行疫情防控措施汇总
部分金融机构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债权人主动免除贷款人延期还贷的违约责任,单方面做出有利于贷款人的合同相关条款修订,这一情况虽不涉及直接上述法律分析和适用,但对缓解违约风险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故在此列出。根据笔者收集的部分银行公告及部分网络公开新闻,整理如下:
招商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的公告》承诺,“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措施,支持企业共度难关。”
中山农商银行推出十大举措,其中承诺“对于存量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还款方式、延长授信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我行客户战胜疫情影响。
渤海银行推出多项暖心服务措施,其中包括信用保护,减缓压力,为客户解除后顾之忧的措施,具体内容为: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新型肺炎患者和因疫情隔离管控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个人贷款和信用卡账款的客户,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对渤海银行湖北地区存量信贷业务逐一进行排查,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交通银行推出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优化参加疫情防控人员的个人信贷服务。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济宁银行推出十大措施,其中包括扶持疫情影响企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 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全力扶持相关企业战 胜疫情灾害影响;温暖受疫情影响客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客户,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青岛银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受疫情影响、收入波动较大或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客户,在信贷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按照监管要求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青岛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发生逾期的,一律免除罚息滞纳金,并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凡有各类相关需求,积极响应满足。
南京银行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客户因疫情导致还款逾期,将做好个人征信等事项的处理,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成都银行推出12大举措,其中包括对于短期无收入来源(如农民工等)的客户群体,降低个人房贷、消费类贷款的还款政策要求,对于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未及时还款等情况的,可适当合理延迟还款期限,不影响个人征信。
吉林银行公告,对特定人员延长还款期、减免手续费及因逾期产生的息费,出现逾期的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针对参加疫情防疫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经吉林银行自行验证或客户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报送征信系统,不产生逾期记录。对逾期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费用进行减免。对于存在提前还款需求的,可随时预约并免除提前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延迟还本、贷款展期重组等方式给予差异化服务;为个人贷款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并可申请征信修复。湖北地区个人贷款客户还款宽限期延长为 11 天,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6 个月延迟还本安排,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并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信用卡无法及时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相关利息及滞纳金可予以减免,并可申请征信修复。
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落实“八个全力”措施应对疫情,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又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主动优化展业方式,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政策支持。
上海银行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扶持,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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